引言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经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管理团队反复斟酌并一致通过。对联盟版规中增加相关重要条款:严禁联盟所有注册会员对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(包括其身体任何部位、衍生品、仿制品等)以任何形式在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网站平台中进行传播、宣传、观赏、交流及销售!
具体举例: 1、象牙/象骨制品(无论是亚洲、非洲、猛犸等任何大象制品) 2、犀牛角制品 3、鹤顶红(盔犀鸟头骨)制品 4、虎骨、虎爪、虎牙、虎皮制品 5、野生动物标本制品等 6、其它受国际/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牙、骨,角、毛皮类制品
联盟管理团队对处理此类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,绝不姑息。但凡有此类贴子出现,将对发帖者直接被删帖,而且发帖者在联盟内所有发帖将被一并删除并除号。
联盟管理团队有决心,更有信心将此事持之以恒的贯彻到底。欢迎广大盟友们检举和监督。
任何摧残生命的行为联盟管理团队都不敢苟同于艺术! “勿以恶小而为之,勿以善小而不为” 让我们共同来热爱生命,保护万物。
本帖列入版规区,作为正式公文即日起生效。
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管理团队 2017年6月15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