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言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经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管理团队反复斟酌并一致通过。对联盟版规中增加相关重要条款(2014第1次),现以公示如下:
经决定,禁止联盟所有会员对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(包括其身体任何部位、衍生品、仿制品等)以任何形式在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网站平台中进行传播、宣传、观赏、交流及销售。一经发现,即刻对发布者删帖+警告,情节严重者直接双封。
具体举例: 1、象牙制品 2、犀牛角制品 3、鹤顶红制品 4、虎骨、虎爪、虎牙制品 5、野生动物标本制品等 6、其它受国际/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牙、骨,角、毛皮类制品
联盟管理团队对处理此类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,绝不姑息。凡有此类贴子出现,将直接被删帖。并视事态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,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、禁言及双封等相关处理。联盟管理团队有决心,更有信心将此事持之以恒的贯彻到底。欢迎广大盟友们检举和监督。
任何摧残生命的行为联盟管理团队都不敢苟同于艺术! “勿以恶小而为之,勿以善小而不为” 让我们共同来热爱生命,保护万物。
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属于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团队。 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管理团队启 2014年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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